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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发现更多合作机遇,新中关系历久弥新******

  (中国这十年·他论)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发现更多合作机遇,新中关系历久弥新

  中新社北京9月1日电 题: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发现更多合作机遇,新中关系历久弥新

  中新社记者 肖欣

  “2022年是新西兰和中国建交50周年,我们庆祝两国为推动建立积极广泛的双边关系所取得的成就。新中关系历久弥新。”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我们发现了更多机遇,可以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过去10年间,双边贸易增长3倍多,尽管面临新冠疫情的挑战,去年的贸易额依然达到370亿新西兰元。”傅恩莱举例说。

  她强调,一直以来,新西兰都坚定地倡导自由贸易,并通过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来支持自由贸易的发展。“在世贸组织(WTO)这一具有预见性的架构之下,通过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这样重要的、富有影响力的国家开展贸易,新西兰对这样的机遇表示欢迎。”

资料图为新西兰城市景观。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资料图为新西兰城市景观。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

  事实上,在过去几十年间,新西兰与中国共同抓住了“以强大的双边经贸为两国繁荣作出贡献”的机遇。新西兰在发展同中国的关系中开创多个“第一”:第一个同中国结束“入世”双边谈判,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第一个同中国启动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并签署自贸协定……“中国是新西兰最大的贸易伙伴”,傅恩莱表示,“正如阿德恩总理所说,这是我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

  她指出,新西兰—中国双边自贸协定于2008年生效,在两国都取得巨大成功。自贸协定为两国之间更广泛的、互惠互利的经贸关系奠定基础。过去10年间,双边贸易增长3倍多,贸易状况相对平衡。

  新中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于今年4月7日正式生效实施,再度为双边关系“添砖加瓦”。在傅恩莱看来,两国双边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的签署和生效“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新中经济关系”,“翻开了两国建交50周年的新篇章”。

资料图为新西兰自然风光。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资料图为新西兰自然风光。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

  她指出,在原版自贸协定项下,98%的新西兰出口产品、100%的中国出口产品已经实现“零关税”,不过,在过去10年间,贸易迅速发展,出现一些新事物,在原版自贸协定达成之时,未能将这些新事物纳入其中。《升级议定书》除在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做出改进外,还通过简化手续、缩短时间、降低企业成本等措施,进一步提升两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在升级版协定项下,双方还承诺在新的领域展开合作,包括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竞争政策等。

  “对新西兰来说,此次协定升级是我们为推动疫情后经济复苏而开展的系列工作的一部分。对于新西兰这样一个依赖贸易的小型经济体而言,与贸易架构和基于规则的国际体系相关的承诺非常重要,在新冠疫情导致全球多个经济体承压的大环境下尤为如此。”傅恩莱说。

  据傅恩莱介绍,在双边自贸协定及其升级版框架下,两国建立自贸区联委会等正式机制,就持续改善双边贸易方式进行磋商,通过举行不同层级的正式对话,广泛探讨经贸问题。她期待着今年再次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也期待在疫情过后,两国经贸各界再次在线下会面。

  傅恩莱同时指出,新西兰和中国在农业、气候变化、科技、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也是两国关系的重要支柱。她特别提到两国科学协作保护候鸟的“趣事”说,“每年春季和秋季,斑尾塍鹬、红腹滨鹬等在两国之间迁徙的鸟类让我们相连。在这些鸟类南北迁徙的过程中,中国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觅食场所。我们在使馆的社交媒体账号中介绍候鸟的故事,以及两国如何共同努力保护这些勇敢的小鸟飞行家。”

资料图为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资料图为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

  新西兰与中国在历史文化、社会制度上有着差异,对一些问题也持不同看法,如何实现求同存异,摸索出互惠共赢的相处之道?从外交官的专业角度,傅恩莱给出的答案是,“我们以建设性、专业性和常态化的方式解决问题。”她相信,“我们将继续寻求在共同利益领域进行合作,造福两国人民。尽管面临着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新西兰仍有大量机会在共同利益领域深化与中国的合作。”

  从个人经历的角度,她更强调,“长久以来,两国关系的核心之处,便是人与人的交流”。

  20世纪80年代中期,傅恩莱刚刚大学毕业,依照新西兰大学毕业生海外体验的传统,她“很想去海外体验一番”,尤其是东方。“我对中国的历史、文化和语言充满好奇”,傅恩莱回忆说,“我曾在1985年到1986年间在古城西安授课,这段经历让我对中国有了一些了解,自此我对中国也越发感到好奇。我非常幸运地得到一项政府间奖学金,先是在北京语言学院学习汉语,之后又到北京大学继续深造汉语和法律。”

  回顾留学经历和自此开启的与中国近40年的“缘分”,傅恩莱认为,“尽管语言和文化不尽相同,但交流让我们了解到彼此的共性,为我们从不同角度看世界提供绝佳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收获了很多终身难忘的友谊”。

  她告诉记者,“从19世纪有来自中国的先驱者到新西兰定居以来,在新西兰的华人群体已接近25万人,支撑着蒸蒸日上的人文交流。回望新中交往的历史,像路易·艾黎这样的故事时刻提醒着我们,两国外交关系的基石是什么?是人。我们有一句毛利谚语:这世界上什么才是最重要的呢,是人,是人,还是人。”

  “今天,我们铭记这些故事,延续他们的精神。”傅恩莱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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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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